《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3-03-03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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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第三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以下事项: (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工作计... 第四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 第五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并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 第六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引领和督促作用,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参照营... 第七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 第八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引导和支持力度,完善本地产业体系,优化本地产业布局,加强本地相关产业生态链建设,提升本地产业发展... 第九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属地投资项目引进的统筹协调,制定发布产业招商目录,向市场主体全面推介本地区投资政策... 第十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标准化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打造主导产业清晰、空间布局有序、社会服务完备的新型产业园区,促进园区经... 第十一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等的引进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在落户、住房、医疗、职称评定... 第十二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引导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 ... 第十三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本地公共资源交... 第十四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用地审批流程,优化土地供应方式,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市场... 第十五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融... 第十六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市场主体的需... 第十七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 第十八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和省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和应用进驻,统一... 第十九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加强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到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疑难事项专门办理窗口,受理、转办疑难复杂的政务服务事项和反馈办理情况。 对情况较为复杂、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 第二十一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 第二十二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等事... 第二十三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委托实施中介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进惠企政策集成服务: 依托省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梳理各项惠企政策,纳入... 第二十五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五条 行政检查应当执行清单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清单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实施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 第二十七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制定、修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充分... 第二十八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 第二十九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受理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 第三十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三十一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