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标准化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打造主导产业清晰、空间布局有序、社会服务完备的新型产业园区,促进园区经济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园区及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交通覆盖面,强化生活服务功能,为园区企业经营和用工营造便利环境,推进园区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务咨询和代办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园区及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交通覆盖面,强化生活服务功能,为园区企业经营和用工营造便利环境,推进园区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务咨询和代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