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二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引导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项目资助等科技创新服务和政策扶持。
鼓励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开展联合科技攻关,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项目资助等科技创新服务和政策扶持。
鼓励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开展联合科技攻关,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