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四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用地审批流程,优化土地供应方式,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市场主体出让土地使用权,确保出让的土地权属清晰和无纠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存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拓宽建设用地的供给渠道。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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