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五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缩短贷款审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