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七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统一标准化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统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明确办理事项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环节和流程、容缺受理、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对企业开办和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推行集成化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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