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八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和省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和应用进驻,统一对外提供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提供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等多样化便民服务方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推进本地区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促进政务服务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对于本市各级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推进本地区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促进政务服务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对于本市各级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