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九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加强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到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办事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
对不能并入综合办事窗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办事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
对不能并入综合办事窗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