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群众经常办理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