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一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等的引进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在落户、住房、医疗、职称评定、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加强服务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产教融合,推进企业以人才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形式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统一归集的基础信息资源库,精准推送人力资源扶持政策和服务,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产教融合,推进企业以人才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形式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统一归集的基础信息资源库,精准推送人力资源扶持政策和服务,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