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六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