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制定、修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对涉及市场主体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确保市场主体有效参与。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并且应当同步进行宣传解读。
对出台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开展评估和清理。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并且应当同步进行宣传解读。
对出台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开展评估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