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