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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