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引领和督促作用,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参照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