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并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