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以下事项:
(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工作计划;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工作;
(三)分析营商环境发展形势,收集、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对标先进地区提出本地改革举措;
(四)督促、检查、评估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工作计划;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工作;
(三)分析营商环境发展形势,收集、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对标先进地区提出本地改革举措;
(四)督促、检查、评估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