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所需工作经费,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建设和管理,提升政务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所需工作经费,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建设和管理,提升政务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