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