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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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
第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
第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
第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
第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
第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
第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
第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
第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
第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
第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
第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
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第三章 经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
第三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
第三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