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