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