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