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