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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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
第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制定完...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九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
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就医、消...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算法推荐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