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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