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