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