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