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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