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