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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