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