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