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 查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