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