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