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七十八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七十八条 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