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八十二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八十二条 交警大队应当设立专职法制员,交警中队应当设立兼职法制员。法制员应当重点审查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事实依据、证据收集、程序适用、文书制作等,规范交通警察案卷、文书的填写、制作。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