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三条 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四)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