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四条 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