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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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办...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局主管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三条 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
(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
(四)同...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四条 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主管产品生产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六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厂和销售的产品,必须达到产品技术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明工...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七条 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产品质量监督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当从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质量检...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八条 国家标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类别设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九条 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专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条 地方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类别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标准化管...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检;
(二)对报审和获奖...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产品出厂销售,责令企业停发质量检验合格证,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如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条件,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产品生产企业停止使用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得酌收检验费,具体办法由国家标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