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条 地方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类别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