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三十一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获取、移植人体器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和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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