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