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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