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或者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
(二)未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未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一)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或者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
(二)未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未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