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