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