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