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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